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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其带一男孩,被告带一女孩。因新组建家庭负担重,加之结婚时其给付被告彩礼6.8万元,为改善家庭经济环境,其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两个小孩,未料其外出后被告在家就虐待其小孩,更有甚者被告于2015年3月一天晚上私自将其结婚时置办的财产拉走,被告至今不回家生活。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返还彩礼6.8万元;返还拉走其结婚时置办的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一男孩胡*甲,被告带一女孩薛**。婚后为改善家庭经济环境,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两个小孩。同年腊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2015年10月19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称2015年3月被告乘其不在家期间私自将家中财产拉走,被告否认,庭审后被告承认拉走了结婚时原告购置的沙发,冰箱、电视机,之后其将拉走财产变卖用于小孩薛**治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汇款凭证、洋县**电商城证明、福乐家居城销货清单胡**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真诚相待,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请求离婚,其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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