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龚*与被执行人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依据(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陪嫁财产及5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第七项义务,将陪嫁物品交给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汉中**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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