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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黄飞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下旬通过QQ聊天相互认识。相约见面后,原、被告分别见了对方父母。在被告父母的催促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打架。经亲友多次调和,原、被告仍未建立起亲密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互认识,见面后互有好感。在双方父母及亲友的催促下,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从看屋、订婚到结婚一路走来,双方及亲友均无异议。故原、被告虽然谈婚时间不长,但彼此相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稳固。婚后,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百般忍让、一味迁就,原、被告虽有过争吵,但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偶有早泄情况。但该病非不治之症,只要被告积极治疗,治愈有望。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通过网络相互认识。相约见面后互有好感,经过看屋、订婚,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偶有早泄情况,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10月,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遂回到娘家居住生活,并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杨**、田**、刘**刘某的证言,西**医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另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附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有早泄情况且未积极治疗,加之双方未真诚沟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只要被告积极治疗,原、被告真诚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仍能和好。故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刘小丽刘*与黄**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小丽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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