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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陈某某诉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冬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共修建楼房11间,2004年12月14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谢**、谢**。自从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常年在外地打工,夫妻交流甚少,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且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独自一人掌管家庭经济。在多少夫妻生活中,被告不仅把家庭经济管得很紧,还经常不分场合辱骂、殴打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婚后就喜得双胞胎儿子。家庭的生活和经济也一年比一年好。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也还是在夫妻正常范围内。被告外出打工,也是为了家庭,且离家不远。原告说沟通交流少,被告不认为是这样,原、被告是平常夫妻,有着与一般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原告说被告是大男子主义,被告并不认可。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农历冬月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2004年12月14日生育两子,取名谢**、谢**。后因家庭经济原因及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十余年,育有两子,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体谅、互敬互爱,双方仍和好有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陈某某与谢*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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