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陈*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莉诉被告陈*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银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莉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男到女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外出打工。但自2007年原、被告共同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沾染赌博恶习,不仅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反而欠下多笔外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要以家庭为重,但被告只是轻描淡写,过后未吸取教训,变本加利,四处借债,向银行贷款,甚至有银行向原告催要还款。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5月离开被告,独自回家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银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谈婚,次年1月8日男到女家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张**(现为在校学生)。婚后初期,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外出河北打工,后双方又同在苏州打工,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纠纷发生,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5年5月从双方同在苏州的打工地返回老家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现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黄官**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已十二年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理解包容,多沟通交流,仍和好有望,现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张**与陈*银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