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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