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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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