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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受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脾气粗暴,常对其非打即骂;其逆来顺受,忍气吞声。2014年除夕晚上,被告偷偷在放置于床头边上的其准备换洗的裤头上做手脚,次日(大年初一)其无意中穿上裤头后,即感到下身灼烧难忍,检查发现裤头上被涂了一层黑乎乎的东西,无奈被儿子送到汉中**科医院检查治疗。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曾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6月其再次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打骂原告,亦没有往其裤头上涂抹东西。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月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周*乙(现周*乙已娶妻生子)。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同,有时发生矛盾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春节,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内裤上涂抹东西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夫妻关系愈加紧张。春节后,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作出(2014)洋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6月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对自己诉称的被告常对自己打骂以及2014年春节给自己内裤上涂抹东西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被告亦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戚氏**籍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共同生活三十余年,且生育一子,并有两个孙女,虽因性格问题有时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身之不足,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贴与关照,共同致力于家庭运建设,夫妻关系仍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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