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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