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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谈婚,2008年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8月婚生一女孩白*甲,2012年2月婚生一女孩白*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并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尽丈夫、父亲义务,夫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被告在宝鸡务工期间与一女性有染,致该女性怀孕,被告给赔偿了2万余元,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提起其诉讼离婚。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于2009年2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8月31日生养一女孩白*甲,2012年2月21日生养一女孩白*乙。2014年8月原、被告失联,至今被告下落不明,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白某某之母吴**笔录及原告陈述载卷,经合议庭评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孤立的陈述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婚生二女,其感情基础较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真诚相待,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其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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