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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高钰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杜某某与其姐姐张*甲原为夫妻,1995年张*甲分娩时大出血去世,留一女儿张*乙。张*乙由其父母代养,其父母考虑到外孙女的健康成长,经人介绍其与被告相处谈婚。2002年其与被告同居生活照顾张*乙,2006年5月1日生育一女孩张*丙,2007年5月其与被告在洋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在洋县雅居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性格多疑,常跟踪其,并辱骂、殴打其。2014年5月3日被告跟踪其,并殴打,致其左耳耳膜穿孔,住院治疗9天。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年2月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故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结婚及买房时间均属实。原、被告的婚姻来之不易,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双方同居生活,后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很珍惜该婚姻。2014年5月原告殴打被告属实,但事出有因,双方都有过错。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在洋县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孩子,方便原告在外打工,时刻牵挂原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因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某与原告张*某的姐姐张*甲原为夫妻,1995年张*甲分娩时大出血去世,留一女儿张*乙。张*乙由原告张*某的父母代养,张*某的父母考虑到外孙女的健康成长,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处谈婚。2002年原、被告同居生活照顾张*乙,2006年5月1日生育一女孩张*丙,2007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洋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原、被告在洋县洋州镇北环路雅居小区6号楼购买商品房一套(面积98.88平方米,2011年1月洋**管理局颁发房产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甚至撕扯,被告脾气急躁,有辱骂原告的行为,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谈婚、同居、登记结婚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生活中,于2008年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足以认定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纠纷,都是缺乏沟通和交流所致。现原告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承认自己文化水平底、语言粗鲁,愿意改正自己的过错,可见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其夫妻感情仍可得到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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