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
2、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由上诉人张丹持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