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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

2、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由上诉人张丹持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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