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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雍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3年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儿子,大儿子袁**,现年21岁,读大学;小儿子袁**,18岁,读高中。因我对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大,缺乏共同语言,很难沟通,被告稍不遂意就对我殴打、辱骂。结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对我不关心,为了生活和孩子成长,我于1996年底到汉中城区西关开办理发店,被告一走两年多才回来。2003年我到处打工为生,2011年我发生工伤,对方赔偿后,我将剩余9.8万元存入银行,被告多次要将这笔钱掌控在其手中。2015年8月24日,被告逼我交出上述存款,我未交出,被告打我,我报警,派出所出警对被告进行了训诫。现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是开出租车的,要挣钱养家,我认识到自己对原告生活不够关心,但会改正。原告的工伤赔款我不要,全由原告支配。我和原告辛苦把两个儿子养大,希望原告珍惜婚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雍某某与被告袁某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丢失),1994年2月12日,原被告婚生一子袁**;1997年1月5日,原被告婚生一子袁**。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8月24日,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雍某某报警,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中山街派出所出警处理。现原告起诉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两个儿子,大儿子袁**同原告生活;小儿子袁**与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明、门面房租赁合同、收条、袁**陈述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构筑而成,夫妻感情也是需要双方倾心维护。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树立正确的家庭责任观念,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雍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雍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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