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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井某某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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