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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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