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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