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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