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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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