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与被执行人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应履行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005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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