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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