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4)西执字第000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47000元。本院已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申请执行费60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款4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对剩余的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缴纳了申请执行费60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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