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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