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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