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证据不充分,愿再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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