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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