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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吴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三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1、二审审理程序不合法,本案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吴某某的上诉状副本在二审开庭时即2014年12月2日10时才交给他,没有给他15日的答辩时间直接开庭审理,且吴某某在二审时委托其弟参加庭审,自己没有到庭,离婚案件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即使有诉讼代理人也应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原判认定70000元为婚前彩礼的定性错误,事实是吴某某家建房需要资金,他借给70000元,不是结婚彩礼,一审未查清事实真相就判定为彩礼并判决返还30000元,二审在证据的采纳及判决上严重偏袒吴某某,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法院亦未调查取证,所作判决的公正难以让人信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及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的理由,经查,谢*陈述其在婚礼上曾给付吴某某现金70000元,吴某某承认谢*给她及家人70000元现金的事实,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后产生矛盾吴某某起诉离婚。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谢*均未提供证据来证实70000元现金系借款,故原判认定为彩礼并无不当;吴某某在一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二审时委托吴*代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谢*所提其他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案件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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