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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9年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开始谈婚,1990年2月24日在镇巴县三元镇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夫妻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单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无端猜忌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不尽家庭义务,有赌博等恶习,故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故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事实不实。第一、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但正式结婚之前,双方就已开始同居生活,彼此充分了解后才结婚,不存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生育一儿一女,共同操持家务,偶尔小打小闹,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也不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问题。反之,是被告长期包容、忍让原告,时刻都在努力维系夫妻感情,巩固家庭。第二、原、被告婚姻之所以出现裂痕是原告的过错行为。原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与一个叫苏某某的男人一起生活已长达三年时间,双方还出资购买了位于汉中市汉台区石马坡的住房一套。第三、被告并没有长期沉迷赌博的恶习,只是偶尔以娱乐为目的参与。第四、是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给原告分割财产。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必须补偿被告10万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综上,原、被告双方结婚已26年之久,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且一双儿女也希望原、被告能够白头到老,只要原告改掉不良作风,不喜新厌旧,忠实履行一个妻子与母亲的义务,双方还是能够很好的维护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开始谈婚,1990年2月24日在镇巴县三元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1年5月27日生育女儿李*,现已出嫁。1999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取名李*,现在外务工。2008年5.12地震后双方共同出资修建位于镇巴县三元镇茶和村苍子沟小组庙子沟三间一层带伙房的房屋一栋。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始一直在外务工生活,夫妻之间彼此时有联系,并共同生活。2014年农历8月原告擅自外出,被告多方联系寻找,于2015年农历8月在汉中市徐旺镇找到原告,并劝导原告回家后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姓名为蒲*花,婚后改名为蒲*菊,户口整顿时将原告姓名录入为甫某某,故现名甫某某。原告嫁妆有:木箱两口、立柜一个、椅子四把、三抽桌一个、小方桌一个。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下列证据载卷予以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及双方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镇巴县**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甫某某为原告曾用名,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双方为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勤恳劳作,生育子女、修建房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夫妻双方缺乏信任与沟通,原告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8月擅自外出未告知被告,之后被告多次主动与原告联系,寻找到原告后,经多方劝导原、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表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虽陈述原告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支持且原告也不予承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家庭的幸福美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被告如能珍惜这段婚姻,夫妻双方之间互敬互爱、相互信任,仍有和好可能。本案原告主张离婚,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甫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民法院。同时向汉中**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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