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据该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案件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刘某某所有位于汉**城办髙井路以东江南一品东郡13栋1-4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汉*执字第005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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