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余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龙*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吴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马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杨*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