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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