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待其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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