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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