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系*某某之父)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安**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女儿马某某由马*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之父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某已按月将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打入马*中国农业银行兴安东路分理处6228##########9114账户,其中有部分月份未足额给付,由于马*某无固定经济收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由马*某在支付后续相关抚养费时及时补足。故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汉*执字第005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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