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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