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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晏*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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