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晏*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原告郑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马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杨*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杨**诉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皮某某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朱**与李再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