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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一男孩董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被告长期赌博,原告及亲朋好友劝说无果,后被告赌博成习,负债累累,一跑了之,下落不明,原被告已经两年没有联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景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和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庭审调查及本院庭后向被告之父董开印核实,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12月7日生一男孩董某某,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赌博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2月,被告离家至今。被告村组在原被告婚后给原被告每人分配了50平房米安置房,如果不要房屋,每平方米补助750元,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以安置房中自己的份额折抵孩子从原被告离婚之日起至18周岁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2013年12月被告离家,至今没有和原告联系,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孩子董某某一直在被告家生活,被告父母也表示愿意帮助抚养孩子,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以安置房中自己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婚生子董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以其所分得的50平方米安置房折抵孩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18周岁至的抚养费。

原告随时可以探望孩子,被告必须予以配合;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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