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某诉称:2011年古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双方去浙江打工时同居。2011年12月6日,双方在丹凤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2年12月双方在上海打工期间发生吵架,2013年农历正月,被告去上海打工,原告去北京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孩子由被告父母照管。2013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2013年5月,孩子生病时原告回家看望,2014年7月,原、被告回家商量离婚之事未果,2015年5月,原告去上海找被告要求离婚,双方商议无果。现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分居生活2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原告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户籍证明;3、婚姻登记证明;4、证人郑某某、刘*、赵某某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2011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4月双方共同去浙江打工并同居。2011年12月6日,双方在丹凤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12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3年农历正月,被告去上海打工,原告未与其商量独自去北京打工,之后便提出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2013年古历5月,孩子生病时原、被告回家照顾,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7月,原告回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为其购买了一黄金戒指,经过劝解双方和好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u0026ldquo;七夕节u0026rdquo;前被告从上海邮递给原告一条银项链,双方并无分居生活达2年以上事实。孩子出生三个月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管,原告很少回家管过孩子,也不愿意与被告在一个地方打工。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孩子幼小,尚有和好的希望,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段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双方在浙江打工时同居。2011年12月6日,双方在丹凤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2月双方一起去上海打工,2012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3年农历正月,被告去上海打工,原告去北京打工,后原告便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2013年古历5月,孩子生病时原、被告回家照顾,2014年7月,原告回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为其购买了一枚黄金戒指,经劝解双方和好。2015年u0026ldquo;七夕节u0026rdquo;前被告从上海给原告邮递了一条银项链。在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孩子由被告父母照管。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证人郑某某、刘*、赵某某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孩子,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打工,相互联系较少,缺乏沟通和关爱,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双方在处理婚姻危机时,应该多沟通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谅解,更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稳定的角度多加考虑,倍加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幸福。原告屈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分居长达2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