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汪某某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等待刑事结果作为离婚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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