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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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