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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方*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爱好饮酒,酒后被告打骂原告及原告家人,现夫妻分居多年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方*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原因有:第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草率结婚;第二、婚后夫妻双方相亲相爱,感情较好;第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法不应当判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方*某在2004年12月经方**介绍相识并建立婚恋关系,2005年正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正月初七生育女儿方*甲,2009年1月9日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方*某在旬阳县神河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4年正月15日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外出务工,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腊月原告曾打电话让被告到重庆协助其讨要工资,但被告未能前往。2015年11月16日原告程某某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儿方*甲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女儿现由原告之母肖德*照顾其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自原、被告同居、生育子女到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历时4年之久,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婚前较为了解,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原告诉称被告在女儿出生后爱好喝酒并殴打原告及原告家人,但却未向人民法院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自原、被告2014年分居至原告起诉时,双方分居尚未满2年,且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双方分居系感情不合所致,综上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予盾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凡事多为家庭、子女考虑,尚有和好之可能,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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