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在商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生女孩党某乙。我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迷恋网络游戏,不关系我和孩子生活并为此事经常吵架,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去西安打工一直不与我联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我2014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仍在西安打工,我在商洛打工,我们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彼此互无联系。婚生女儿党某乙应随我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我照顾更为方便,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党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女儿18周岁;3、嫁妆海尔牌29英寸电视机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党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党某甲辩称,我与原告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商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原告又以该理由起诉离婚。原告诉状中称”法院判决后我在西安打工,原告在商洛,原被告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与事实不符。我们分居是我为了改变家庭的经济现状外出打工导致的,我们虽然分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我曾多次联系原告未果。2013年原告生病期间,我给原告1000元让其看病。况且,我们双方不在一起,原告如何知道我长期沉迷网络。我们双方已生育一幼女,孩子不能失去父爱的同时也不能失去母爱,一旦离婚,对谁也没好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有信心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给原告及家人带来幸福的生活,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5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5月4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党某乙。2014年3月,被告去西安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于2015年8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但2014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至今已一年有余,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由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擅自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坚决要求孩子随其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请求不予支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依据本地区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党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党某乙随被告党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杨**每月承担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