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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经常与异性网友聊天见面,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1、原被告离婚;2、孩子张*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婚后所欠商州区某某信用社3万元债务及利息由被告承担;借原告姐姐张*乙16000元及原告母亲6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张*某、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孩子身份情况。2、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告申请证人牛某某当庭证明,被告王某某借其4000元用于给原告叔父看病,借1000元用于家庭开销,借1000元用于去新疆打工,这些钱至今未还。4、原告申请证人张*乙当庭证明,2008年2月,原被告借其2万元钱用于养猪,后还了5000元,还有1.5万未还;2013年其捡到一部手机,让被告代卖,卖了1000元,这1000元至今未给其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未书面答辩,审理中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产生家庭矛盾,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各自名下所欠债务及借亲朋好友债务各自归还,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孩子随被告生活。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的下落等进行了调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能够证明原被告及孩子身份情况;结婚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人阮某某、牛某某、王*甲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入赘原告家,婚后未生育子女,抱养了一个女孩,原被告婚后曾贷款养过猪,近一、两年被告一直在外,至今未归的事实。上述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情况,因证人牛某某系原告母亲、张*乙系原告之姐,二人均系原告直系亲属,而被告一直未到庭,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婚后未生育孩子,后抱养一女孩,起名叫张**。2010年,原被告贷款在家养猪,生意做赔后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春被告外出去新疆,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诉称被告经常与异性网友聊天见面,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因被告外出后至今不归,孩子张*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轻易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为宜,孩子张*甲应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其婚前财产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对此本案不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女孩张**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承担

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月初付清当月抚养费。被告王某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可在每月最后一周周六上午八时至次日下午六时探视孩子,原告张某某应予配合。

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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