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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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