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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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