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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