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正当理由,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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