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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正当理由,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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