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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生儿子何某甲。自2010年以来,被告性情暴躁,常因家庭琐事打骂我,侮辱我家人,我无奈于2014年2月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向我写了书面保证,我才撤诉。其后,我迫于生计在西安打工,期间被告从未问候我,后因儿子上学问题,被告才将我叫回家,被告每月给我和孩子最多300元生活费,剩余部分全部要回。被告因家庭琐事三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对生活失去信心。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六间平房每人三间;4、原告存放于被告家中的四床被子归原告所有;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觉得我们还能过下去,我们已经有了孩子,孩子今年都6岁半了,为了孩子我希望原告能回家和我好好过,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30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8月1日生男孩何*甲。2014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被告向原告写了书面保证,同年3月26日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于2015年4月回家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同年8月及9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两次争吵打架,国庆节过后原告便离家一直未回。2015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离婚诉状、撤诉申请、口头裁定笔录、保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调取的户籍信息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原告于2014年3月撤诉后,2015年4月回家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得到改善。2015年8月、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两次争吵打架,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构建和谐社会,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努力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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