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左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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