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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本系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1994年原、被告在西安务工时相识,1996年2月4日双方在旬阳县神河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婚后被告不顾家庭,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迫于无奈于2000年带着2岁大的儿子外出务工。原告走后被告一直没有去找过,截止今日,原告母子已在外漂泊达十五年之久。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与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户口簿复印件一组,证明:原告史某某、被告冯*某、及原、被告之子冯*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二本,证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3、神河**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近年来未回家,亦未发现其有返乡从事任何活动的情况。

4、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屈XX、陈**、王XX、陈**、宋XX、冯*的证言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冯*某自2008年外出后至今未归,2010年被告父亲去世时也没有回家,原告史某某在2000年带着儿子离家务工,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达十五年。

在本案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1、旬阳县神河镇神河社区四组居民熊XX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自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0年被告父亲过世被告亦未归家,及原告史某某在2000年带着儿子离家的情况。

2、旬阳县神河镇神河社区四组居民王XX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自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及原告史某某2000年即离家的情况。

3、旬阳县神河镇神河社区四组居民刘XX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自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0年被告父亲过世被告亦未归家的情况。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史某某、被告冯*某于1994年在西安务工时相识,1996年2月4日双方在旬阳县神河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冯*。2000年原告带着儿子冯*外出务工,截止2015年6月才回过家,2008年被告冯*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0年被告父亲过世被告亦未归家。原、被告之子冯*现年18岁,在广东随原告史某某务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依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00年带着儿子冯*离家,截止今年6月才回去过,被告冯*某自2008年离家后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十五年之久,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修复之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法院不能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就此双方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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