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月12日作出的(2009)旬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为50%房屋产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原判决内容为确认房屋产权各占50%,系确认之诉,本案给付内容不明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旬阳执恢字第000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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