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何红连与被执行人王*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连与被执行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五)约定:被告王*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连现金1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何*连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启动联合查控机制,委托商南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进行网络布控。2015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王*被商南县公安局查获归案,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一、由被执行人王*在2105年12月5日前双方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何**现金5000元,剩余12000元在2015年阴历年底之前双方自行支付清结。二、何**不再申请法院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五)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