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晓与邵晓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孩子邵某某由被告王*抚养,由原告邵**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止,自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孩子当年抚养费,以后每年6月30日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2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邵**逾期未支付孩子邵某某的抚养费4800元(2014、2015年度),故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要求被执行人邵**给付孩子(2014u0026amp;amp;mdash;2023年度)的24000元抚养费,经协商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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