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